⒈ 除官任職。
引宋 歐陽修 《故霸州文安縣主簿蘇君墓志銘》:“初, 修 為上其書,召試 紫微閣,辭不至,遂除試秘書省校書郎。”宋 韓淲 《澗泉日記》卷上:“熙寧 二年十一月,翰林學士權知 開封府 韓維 言:處士 孫侔 昨除試大理評事知 滁州 來安縣,以疾不就,今聞疾殞,望除一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