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治理國家。
引明 宋濂 《送徐教授纂修日歷還任序》:“凡興王出治之典,命將行師之績,采章文物之懿,律歷刑法之詳……必商榷而謹書之。”太平天囯 洪秀全 《天父下凡詔書》二:“至若閨門為王化之始,宮中為出治之原,故明明德於天下者必先治其國,而欲治其國者必先齊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