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艾畢”。
⒉ 上古象刑之一。謂割去罪人之韠以代替宮刑。韠,古代官服上的蔽膝。艾,通“刈”。
⒈ 亦作“艾畢”。上古象刑之一。謂割去罪人之韠以代替宮刑。韠,古代官服上的蔽膝。艾,通“刈”。
引《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嬰;共,艾畢。”
楊倞 注:“畢與韠同,紱也,所以蔽前。”
王先謙 集解引 劉臺拱 曰:“共當作宮……宮罪以艾畢代之。”
《太平御覽》卷六四五引《慎子》:“有虞 之誅,以幪巾當墨,以草纓當劓,以菲履當刖,以艾韠當宮,布衣無領當大辟。”
南朝 梁 任昉 《為梁公請刊改律令表》:“臣聞淳源既遠,天討是因,畫衣象服,以致刑厝,草纓艾韠,民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