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舊時茶商納稅后由官廳發給的運銷執照。上開運銷數量及地點,準予按引上的規定從事貿易。此制始于宋代,元、明、清仍之,清末漸廢。
⒈ 指舊時茶商納稅后由官廳發給的運銷執照。上開運銷數量及地點,準予按引上的規定從事貿易。此制始于 宋 代, 元、明、清 仍之, 清 末漸廢。
引宋 李心傳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財賦一·江茶》:“政和 初, 蔡京 欲盡籠天下錢實中都,乃創引法,即 汴京 置都茶場,印賣茶引,許商人赴官算請,就園戶市茶,赴所在合同場秤發,歲收息錢四百餘萬緡。”
《宋史·趙開傳》:“﹝ 建炎 二年﹞參酌 政和 二年 東京 都茶務所創條約,即給茶引,使茶商執引與茶戶自相貿易。”
《二刻拍案驚奇》卷八:“宋 時禁茶榷稅,但是茶商納了官銀,方關茶引,認引不認人。有此茶引,可以到處販賣。”
⒈ 舊時政府發給茶商的營業執照。宋代始設,后歷代沿用。
引《宋史·卷三七四·趙開傳》:「參酌政和二年東京都茶務所創條約,印給茶引,使茶商執引與茶戶自相貿易。」
元·關漢卿《救風塵·第一折》:「卻則為三千張茶引嫁了馮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