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參與掌管。
引《晉書·職官志》:“及當涂得志,克平諸夏,初有軍師祭酒,參掌戎律。”《梁書·王規傳》:“承圣 二年,遷尚書右僕射,仍參掌選事。”《新五代史·雜傳·史圭》:“故事,直學士職雖清,而承領文書,參掌庶務,與判官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