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包辦婚姻,幼年男女由雙方父母代為訂婚,裁下幼兒的衣襟各執一方,作為信物,稱“裁襟”。也稱割襟。
⒈ 舊時包辦婚姻,幼年男女由雙方父母代為訂婚,裁下幼兒的衣襟各執一方,作為信物,稱“裁襟”。也稱割襟。參閱《元史·刑法志二》。
引明 湯顯祖 《牡丹亭·硬拷》:“呀,我女已亡故三年。不説到納采下茶,便是指腹裁襟,一些沒有。何曾得有箇女壻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