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判決處治。
⒈ 判決處治。
引唐 韓愈 《河南少尹李公墓志銘》:“公一斷治不收聲,事常出名上。”
宋 王安石 《贈光祿少卿趙君墓志銘》:“斷治出己,當于民心。”
宋 周密 《齊東野語·方巨山爭體統》:“押綱軍卒,驕悍繹騷,市民橫遭其禍者甚眾, 巨山 大不能堪,遂擒數輩斷治之。”
《警世通言·崔待詔生死冤家》:“且捉 秀秀 入府后花園去,把 崔寧 解去 臨安府 斷治。”
⒈ 依犯罪者所應得的懲罰加以處分、治罪。也作「斷理」。
引《京本通俗小說·碾玉觀音》:「既然恁地,寬了崔寧,且與從輕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