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歷代從水道運糧,每石另加米數斗,隨漕起運,作為沿途耗折之用,謂之“斗耗”。
⒈ 歷代從水道運糧,每石另加米數斗,隨漕起運,作為沿途耗折之用,謂之“斗耗”。參見“耗米”、“雀鼠耗”。
引《資治通鑒·后周世宗顯德二年》:“上以漕運自 晉 漢 以來不給斗耗,綱吏多以虧欠抵死,詔自今每斛給耗一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