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重新討論已做決定的事。
英reconsider;
⒈ 再議;對已做出決定的事重新討論。
引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釋死罪之不同》:“院司成招具題,法司復議,奏請已定,但令監候秋后處決。”鄒韜奮 《事業管理與職業修養》十:“再退一步說,在當時雖認錯,雖已接受領導機構的決議,事后忽然發現自己并沒錯,還可以向負責人及領導機構提出理由,要求復議。”
⒈ 對已經決定的事再提出來討論。
例如:「這個案子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必要再提出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