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使之陳述意見并加以采納。
⒈ 使之陳述意見并加以採納。今本《書·舜典》作“敷奏以言”。
引《漢書·成帝紀》:“古之選賢,傅納以言,明試以功。”《漢書·敘傳下》:“中宗 明明,夤用刑名,時舉傅納,聽斷惟精。”顏師古 注:“傳讀曰敷。 《虞書·舜典》曰:‘敷納以言。’敷,陳也。謂有陳言者則納而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