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用事父之喪禮以事君喪。
引《禮記·檀弓上》:“事君有犯而無隱,左右就養有方,服勤至死,方喪三年。”鄭玄 注:“方喪,資於事父。”孔穎達 疏:“方謂比方也。有比方父喪禮以喪君,故云資於事父。資,取也,取事父之喪禮以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