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血滴骨認親。引申為得其嫡傳。
⒈ 以血滴骨認親。引申為得其嫡傳。 清 黃宗羲 《移史館論不宜立理學傳書》:“其一以 程 朱 一派為正統,是矣。`參見“滴骨親”。
引薛敬軒、曹月川 ……十餘人,諸公何以見其滴骨 程 朱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