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猶罪魁。
引《三國志·魏志·文德郭皇后傳》:“今世婦女少,當配將士,不得因緣取以為妾也。宜各自慎,無為罰首?!?br />《晉書·庾純傳》:“是為 公旦 立法,還自越之; 魯侯 為子,即為罰首也?!?/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