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分掌;分管。
⒉ 唐宋之制,中央官員在陪都(洛陽)任職者,稱為分司。
⒊ 明清于鹽運司下設分司,為管理鹽務的官員。
⒈ 分掌;分管。
引南朝 齊 王融 《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然后沿才受職,揆務分司。是以五正置於 朱宣,下民不忒。”
⒉ 唐 宋 之制,中央官員在陪都( 洛陽 )任職者,稱為分司。
引唐 白居易 《達哉樂天行》:“達哉達哉 白樂天,分司 東都 十三年。”
宋 陸游 《簡鄰里》詩:“獨坐空齋如自訟,小鎸殘俸類分司。”
⒊ 明 清 于鹽運司下設分司,為管理鹽務的官員。
引明 宋應星 《天工開物·作堿》:“凡地堿煎鹽,除 并州 末鹽外, 長蘆 分司地土人,亦有刮削煎成者。”
《儒林外史》第三五回:“隨即是鹽院來拜,鹽道來拜,分司來拜, 揚州 府來拜, 江都 縣來拜,把 莊徵君 鬧的急了,送了各官上去,叫作速開船。”
⒈ 職官名。唐時分設在東都洛陽的中央官員。如在東都掌理東都臺的御史臺侍御史,稱為「分司御史」。
⒉ 分別司理其事。
引南朝齊·王融〈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必待天爵具修,人紀咸成,然后沿才受職,揆務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