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對刑事案件的斷罪及復(fù)核。語本《宋史·刑法志一》:“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后覆于刑部。”
⒈ 對刑事案件的斷罪及復(fù)核。
引語本《宋史·刑法志一》:“建隆 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后覆于刑部。”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jié):“宋太祖 時(shí),刑部復(fù)核各地大辟罪案……各地上奏案件,先由審刑院交付大理寺,刑部斷覆,再交審刑院詳議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