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僭越等級名分。
引《荀子·性惡》:“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明 沉德符 《野獲編·宮闈·修女戒》:“至於嬪嬙之屬,不過備職事,侍巾櫛,若寵之太過,以驕恣犯分……鮮有不為禍亂者。”《續資治通鑒·元順帝至正九年》:“設帳房于御幄之后,無君臣之分;又恃以提調 寧徽寺 為名,出入 托果斯皇后 宮,犯分之罪尤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