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回復原來的正業。主要指農業。
引《資治通鑒·唐肅宗至德元年》:“滎陽、陳留 脅從兵,皆散令歸業。”《宋史·太宗紀一》:“沒界外民歸業,仍給復三年。”宋 岳飛 《申省破曹成捷狀》:“及奪到被虜人民數萬人放令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