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俗稱活賣。舊時指把房屋、田地等在限期內典押給他人使用,期滿后再贖回,愈期不能贖回,即被視為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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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舊指活賣。即出賣時約定期限,到期可備價贖回,不同于“絕賣”。 宋 蘇軾 《奏浙西災傷第一狀》:“又緣春夏之交,雨水調勻。
引浙 人喜於豐歲,家家典賣,舉債出息,以事田作。”
《元典章新集·國典·詔令》:“其腹里百姓因值災傷,典賣兒女,聽依原價收贖。”
⒉ 典租出賣。
引陳登科 《赤龍與丹鳳》第一部八:“宋蚦 道:‘我小時候聽老人講,官田是不能買賣的,如今也沒人問這些了,還不是照樣典賣!’”
⒈ 以財產約定出賣,期滿后可照原價贖回。
引《紅樓夢·第一三回》:「如此周流,又無爭競,亦沒有典賣諸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