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康熙年間田賦催科用的一種單據。規定每五戶或十戶為一單位。將每戶田畝數、銀米數、應完份數和限期,開列其上,發給甲首,挨次催繳,令自封投柜。
⒈ 清 康熙 年間田賦催科用的一種單據。規定每五戶或十戶為一單位。將每戶田畝數、銀米數、應完份數和限期,開列其上,發給甲首,挨次催繳,令自封投柜。參見“滾催”。
引《清會典事例·戶部·催科禁令》:“至於一州縣滾單之多,動以萬計,而上司難以稽察,無從發覺。其為民間之害,固不淺於重耗也?!?br />《官場現形記》第三四回:“有天到了 山西 境界, 山西 撫臺預先有滾單下來,給沿途州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