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提審。
引《元典章·刑部七·主婦受財縱妾犯奸》:“據(jù) 阿蔡 與 王季七 通姦,罪犯依例決八十七下,斷令 阿蔡 歸宗別嫁。所指與 朱大使 等有姦,與吏勾問,即係指姦其主母 阿余,擬決四十七下,準斷訖。”《明史·刑法志二》:“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不得擅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