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征收田賦,于正額之外加收若干,名義上是彌補耗損,稱官耗。
引清 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田制一》:“故一畝之賦,自三斗起科,至於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計其一歲之穫,不過一石,盡輸於官,然且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