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犯罪者及其家屬沒入官府服役,并編入特殊戶籍,稱官戶。
⒉ 金代為官奴婢的一種,身分較唐代官戶低。
⒊ 官員的家屬及后裔。
⒈ 犯罪者及其家屬沒入官府服役,并編入特殊戶籍,稱官戶。
引《隋書·麥鐵杖傳》:“陳 太建 中,﹝ 麥鐵杖 ﹞結聚為羣盜, 廣州 刺史 歐陽頠 俘之以獻,沒為官戶,配執御傘。”
《唐律疏義·名例·官戶部曲》:“官戶隸屬司農,州縣元無戶貫。”
⒉ 金 代為官奴婢的一種,身分較 唐 代官戶低。
引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五章第二節:“金 朝官奴婢中,原為平民籍沒入官的,隸屬宮籍,稱監戶。原為奴婢入官府的,隸太府監,稱官戶。”
⒊ 官員的家屬及后裔。
引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四:“童貫 平 方 寇時,受富民獻遺。文臣曰‘上書可采’,武臣曰‘軍前有勞’,并補官,仍許磨勘,封贈為官戶。”
《宋史·高宗紀八》:“﹝秋﹞辛亥,詔諸州守貳考各縣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間市物,官戶、勢家與編氓均科。”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官員家屬和他們的后代,都叫官戶。形勢戶和官戶享有免役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