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清科舉制度,府、州、縣學生員,按規定次序選升為貢生,謂之挨貢。
⒈ 明 清 科舉制度,府、州、縣學生員,按規定次序選升為貢生,謂之挨貢。
引明 沉德符 《野獲編·吏部二·都給事升轉》:“六科都給事陞轉,惟吏科多陞京堂,餘則一內一外,如庠士之挨貢,不敢攛越。”《儒林外史》第九回:“這也可笑的緊,廩生挨貢,也是衣冠中人物,今不過侵用鹽商這幾兩銀子,就要將他褫革追比,是何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