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原來的有關法律條款。
⒉ 這項法律。
引《唐律疏義·名例三·工樂雜戶》:“工樂及太常音聲人,習業已成,能專其事,及習天文并給使散使犯徒者,皆不配役,準無兼丁例加杖……如元是官戶及奴者,各依本法。”《唐律疏義·名例三·工樂雜戶》:“婦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聽隨。矜其本法無流,所以得免居作。”
例如:本法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