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名。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宣德后,全國府、州、縣等分統于兩京和十三布政使司,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后因軍事需要,增設總督、巡撫等官,權位高于布政使。清代始正式定為督、撫屬官,專管一省的財賦和人事。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設布政使一員,直隸亦設,江蘇則設二員,分駐江寧、蘇州。俗稱藩司、藩臺。參閱《續文獻通考·職官·布政使司》、《清會典事例·吏部·官制》。
⒈ 官名。 明 洪武 九年(公元1376年)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 宣德 后,全國府、州、縣等分統于兩京和十三布政使司,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后因軍事需要,增設總督、巡撫等官,權位高于布政使。 清 代始正式定為督、撫屬官,專管一省的財賦和人事。 康熙 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設布政使一員, 直隸 亦設, 江蘇 則設二員,分駐 江寧、蘇州。俗稱藩司、藩臺。參閱《續文獻通考·職官·布政使司》、《清會典事例·吏部·官制》。
⒈ 職官名。明清各省民政兼財政長官。屬承宣布政使司,受轄于督撫,與掌理刑名的按察使并稱為「兩司」。也作「藩臺」、「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