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按等第遞降。
引《唐律疏議·名例三·除名比徒三年》:“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輕重節級比徒。”宋 江休復 《江鄰幾雜志》卷二:“吳(吳龐 )云:‘閣副、侍中子若孫恩澤差別,疏親又差降,豈非用親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