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紙幣的發(fā)行制度。
引《金史·食貨志三》:“戶部尚書 蔡松年 復(fù)鈔引法,遂製交鈔,與錢并用。”亦省作“鈔法”。 《金史·食貨志三》:“若與銀均納,則彼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元 劉祁 《歸潛志》卷十:“及 高巖夫 為三司副使,倡行鈔法,初甚貴重,過於錢,以其便于持行也。”《明史·太祖紀(jì)二》:“三月辛酉,立鈔法。”康有為 等《上清帝第二書》:“夫富國之法有六:曰鈔法,曰鐵路,曰機(jī)器輪舟,曰開礦,曰鑄銀,曰郵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