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領取,拿取。
引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立解支兩截冊》:“使下半截已解支之數,與上半截應解支之數相符,則于批領俱經掣取項下印‘完訖’二字。”郭孝成 《湖南光復紀事》:“只由出捐之人認明數目,填寫捐冊,其款即由捐主逕送官辦總局,掣取收條,以為繳款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