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進行創造和發明的能力。包括敏銳發現問題的能力、預見和評價能力、尋求解決問題方向和途徑的能力以及完成某些操作和對設想進行檢驗的能力等。創造力的大小高低主要取決于經驗、知識、方法和心理素質。
⒈ 指人們創造新事物的才能和力量。
引毛澤東 《對<晉綏日報>編輯人員的談話》:“其原因之一,就是他們做一件事情,總不愿意向被領導的人講清楚,不懂得發揮被領導者的積極性和創造力。”
李玲修 《籠鷹志》:“只有在此刻,他才顯露出他不凡的才華和無窮的創造力。”
⒈ 與智力同為個人心理能力。是經擴散思考而表現于外的行為,具有變通、獨特、流暢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