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即黥刑。在犯者面部刺字,涅以黑色。
⒉ 宋代軍制,在軍士面上刺字,涅以黑色,以作標記。
⒈ 即黥刑。在犯者面部刺字,涅以黑色。
引《新五代史·四夷附錄一》:“德光 每獲 晉 人,刺其面,文曰‘奉敕不殺’縱以南歸。”
《宋史·刑法志三》:“刺面之法,專刺情犯兇蠹,而其他偶麗於罪,皆得全其面目。”
《元典章·刑部七·諸奸》:“今后姦夫姦婦初犯,依在先體例斷放,若是再犯,刺面配役。”
清 魏源 《軍儲篇一》:“竊謂禁煙欲申大辟之法,宜先行刺面之法。刺面之法,載在《大清律》,以防竊盜之再犯,所謂恥辱之刑,又所以待怙終之刑也。”
⒉ 宋 代軍制,在軍士面上刺字,涅以黑色,以作標記。
引宋 司馬光 《義勇第二札子》:“暨刺面之后,兵員教頭,利其家富,百端誅剝。”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兵部·刺軍》:“宋 健兒刺面,以防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