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存亡續絕”。
⒈ 亦作“存亡續絕”。原謂使亡國復存,絕嗣得續。亦泛指使瀕臨滅亡或已亡者得以繼續存在或延續。
引《穀梁傳·僖公十七年》:“桓公 嘗有存亡繼絶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范寧 集解:“存亡,謂存 邢 衛 ;繼絶,謂立 僖公。”
《漢書·吳王濞傳》:“今諸王茍能存亡繼絶,振弱誅暴,以安 劉氏,社稷所愿也。”
唐 吳兢 《貞觀政要·安邊》:“夷不亂華,前哲明訓,存亡繼絶,列圣通規。”
宋 蘇軾 《宋襄公論》:“桓 文 之師,存亡繼絶,猶不齒於 仲尼 之門,況用人於夷鬼以求霸,而謂王者之師可乎?”
明 劉基 《春秋明經·齊仲孫來齊高子來盟》:“而 齊侯 獲存亡繼絶之名於天下。”
清 龔自珍 《古史鉤沉論二》:“天生 孔子 不后 周,不先 周 也,存亡續絶,俾樞紐也。”
⒈ 使瀕臨斷絕、滅亡者,繼續存在。也作「繼絕興亡」、「繼絕存亡」。
引《谷梁傳·僖公十七年》:「桓公嘗有存亡繼絕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三》:「齊桓南服彊楚、使貢周室、北伐山戎、為燕開路,存亡繼絕,功為伯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