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代被判了罪的官員仍留職任用,稱為“戴罪”。
⒈ 明 代被判了罪的官員仍留職任用,稱為“戴罪”。參見“戴罪立功”。
引《明史·劉顯傳》:“顯 以兵少,逼城未敢戰,被劾,戴罪。”明 王瓊 《雙溪雜記》:“趙春 奏言 李昆 有功無過,乞除其戴罪?!?br />吳晗 《朱元璋傳》第七章二:“戴死罪和徒流罪辦事是 元璋 新創的辦法,有御史戴死罪,帶著腳鐐坐堂審案的;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門作官的?!?/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