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收典當物作為抵押而貸款的店鋪。
英pawnshop;
⒉ 保存私人財物待主人贖回的庫棧。
英pound;
⒈ 舊時專營收取抵押品放高利貸的店鋪。放款多少,按抵押品的估價而定。放款額一般在抵押品價值的五成以下,剝削嚴重。抵押期限自六個月到十八個月不等。押款人過期不贖,抵押品即歸當鋪所有。
引清 陳康祺 《燕下鄉脞錄》卷七:“﹝ 和珅 ﹞ 通 薊 地方,當鋪、錢鋪資本十餘萬,與民爭利。”
蘇曼殊 《碎簪記》:“天明,余亟僱車馳至 紅橋 某當鋪,出新錶典押。”
茅盾 《林家鋪子》五:“她那件大綢新旗袍,為的要付 吳媽 的工錢,已經上了當鋪。”
⒈ 收取貴重物品以為抵押,而出借現款給典當者的店鋪。
引《文明小史·第五八回》:「其中有個姓施的,叫做施鳳光,本是有家,家里開著好幾個當鋪。」
近寺庫 押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