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府中的小吏。
引清 馮桂芬 《與許撫部書》:“漕利歸於州縣者十二三,歸於丁胥吏役者十七八。”清 馮桂芬 《江蘇減賦記》:“從此小民完十分之賦,國家收七分之漕,包欠之丁胥,慣欠之紳衿,捏欠之州縣,永享此三分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