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猶校對。
引宋 吳自牧 《夢粱錄·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闈》:“卻於每卷上打號頭,三場共一號,方發往謄録所謄録卷子,依字號書寫,對讀無差,方納入考試官各房考校。”《歧路燈》第一〇二回:“謄録官送於對讀所,謹飭不許一字差訛。對讀一畢,由至公堂轉於至明堂,分房閲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