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195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頒發,由國防部長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抗日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獎章。不分級,授予當時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或脫離生產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游擊隊兩年以上或雖不滿兩年但因作戰負傷致殘的排級及其以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