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罰款。
英fine; forfeit;
⒈ 古制納金贖罪,是為罰金。后亦泛指罰款。
引《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
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乙令,‘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
《國語·齊語》“小罪讁以金分” 三國 吳 韋昭 注:“小罪不入於五刑者,以金贖。有分兩之差,今之罰金是也。”
《隋書·刑法志》:“將吏已上及女人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
宋 蘇軾 《策別一》:“至於罰金,蓋無幾矣。”
⒈ 一種刑罰上的財產刑。以判決犯罪人完納一定金錢為內容。為五種主刑中之最輕者,罰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最高額則依刑法分則或特別法各法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