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法律條例。
引《晉書·刑法志》:“改舊律為《刑名》、《法例》。”《元典章新集·刑部·取受》:“依不枉法例合決五十七下,殿三年注邊遠一任。”康有為 《大同書》乙部第二章:“及議員既定,而法例所草尚非一二議員允許所能行,又還聽其各國立法院所公議。”
⒈ 法律全部適用的通則。民法第一條至第五條之規定,即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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