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記述地方情況的史志。有全國性的總志和地方性的州郡府縣制兩類。總志如《山海經》、《大清一統志》。以省為單位的方志稱“通志”,如《山西通志》,元以后著名的鄉鎮、寺觀、山川也多有志,如《南潯志》、《靈隱寺志》。方志分門別類,取材宏富,是研究歷史及歷史地理的重要資料。
英local chronicles; local records;
⒈ 見“方志”。
⒉ 亦作“方誌”。記錄四方風俗、物產、輿地以及故事傳說等的簿冊。
引《周禮·地官·誦訓》:“掌道方志,以詔觀事。”
鄭玄 注:“説四方所識久遠之事以告王。”
《后漢書·西域傳論》:“至於佛道神化,興自 身毒,而二 漢 方志莫有稱焉。”
《文選·左思<吳都賦>》:“方志所辨,中州所羨。”
張銑 注:“方志謂四方物土所記録者。”
北魏 酈道元 《水經注·汝水》:“余以 永平 中,蒙除 魯陽 太守,會上臺下列山川圖,以方誌參差,遂令尋其源流。”
⒊ 詳細記載一地的地理、沿革、風俗、教育、物產、人物、名勝、古跡以及詩文、著作等的史志。方志分門別類,取材豐富,為研究歷史,特別是地方史的重要參考資料。 《全國地方志聯合目錄》收錄我國歷代方志八千二百馀種,每種注明卷數、版本、纂修者及藏書單位,可參閱。
⒈ 記載一地的地理環境、氣候、產物、史跡跟人文的書。也作「地方志」。
引《周禮·地官·誦訓》:「掌道方志,以詔觀事。」
英語local chronicles, district rec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