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報殺人之仇而殺人。
引《周禮·地官·調人》:“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鄭玄 注:“反,復也;復殺之。”賈公彥 疏:“謂既殺一人,其有子弟復殺之。”唐 柳宗元 《駁復仇議》:“‘有反殺者,邦國交讎之’,又安得親親相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