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猶貪贓。
引《宋書·劉湛傳》:“﹝ 湛 ﹞為人剛嚴用法,姦吏犯贓百錢以上,皆殺之,自下莫不震肅。”唐 吳兢 《貞觀政要·政體》:“在京流外有犯贓者,皆遣執奏,隨其所犯,置以重法。”《清史稿·世祖紀二》:“丁卯,定犯贓例,滿十兩者流 席北,應杖責者不準折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