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這一點區別于犯罪預備。如放火罪,準備火種和引火物是犯罪預備,已經點燃引火物而被人發現撲滅則是犯罪未遂。(2)未得逞,即未發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結果,這一點區別于犯罪既遂。(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上例),這一點區別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社會危害性比犯罪既遂較小,因此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