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即法人。
⒈ 即法人。參見“法人”。
引梁啟超 《史學之界說》:“通古今文野之界而觀察之,內自鄉邑之法團,外至五洲之全局,上自穹古之石史,下至昨今之新聞,何一而非客觀所當取材者。”自注:“凡民間之結集而成一人格之團體者,謂之法團,亦謂之法人。法人者,法律上視之與一箇人無異也。一州之州會、一市之市會,迺至一學校、一會館、一公司,皆統名為法團。”張天翼 《譚九先生的工作》:“這個大會是個法團,跟縣政府自必是平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