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分賜。匪,通“分”。
引《周禮·天官·大宰》:“以九式均節(jié)財用……八曰匪頒之式。”鄭玄 注:“鄭司農(nóng) 云:匪,分也;頒讀為班布之班,謂班賜也。 玄 謂王所分賜羣臣也。”《周禮·地官·廩人》:“掌九穀之數(shù),以待國之匪頒。”鄭玄 注:“匪,讀為分。”唐 柳宗元 《故叔父殿中侍御史府君墓版文》:“既佐戎事,實司中府。匪頒有制,會計明白。”宋 王安石 《謝賜生日禮物表》之一:“寬假之恩,幸從于私欲,匪頒之寵,尚玷于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