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元人稱分家的契據為分支帳。
⒈ 宋 元 人稱分家的契據為分支帳。參見“分支”。
引《資治通鑒·梁武帝天監十六年》“行臺軍司給券,當中豎裂,一支付勛人,一支送門下” 元 胡三省 注:“此 韓愈 《寄崔立之詩》所謂‘當如合分支’者也,今人亦謂析產文契為分支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