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病人一般于初次門診后三天左右再次去醫院看醫生,以評估病情轉歸及治療的有效性,并確定進一步治療的方案。
英further consultation with a doctor; subsequent visit of a doctor;
⒈ 再次診治。醫療部門指病人經過初診后再來看病。
引魯迅 《朝花夕拾·父親的病》:“昨晚服了先生的藥,好得多了,所以再請你來復診一回。”
⒈ 在同一診療的地方作第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診治。也作「覆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