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改變的兌運法。
⒈ 改變的兌運法。 明 宣德 年間所行兌運法規定:江南 糧戶運糧到 瓜洲、淮安、河南 糧戶到 小灘,山東 糧戶到 濟寧 等倉交兌。施行后官軍既多勒索,糧戶仍須自運。 成化 七年 應天 巡撫 滕昭 命令運軍到 江南 水次兌運;十年,原交 淮、徐、臨、德 四倉支運漕糧,也改在水次交兌,稱為“改兌”。又稱長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