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代中葉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歲費征收辦法。始于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行于福建。其法為將全縣代役歲費,分為正、雜兩綱(部分),照丁四糧六比例分派銀兩,全部繳于官府。后為“一條鞭”法所代替。
⒈ 明 代中葉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歲費征收辦法。始于 正德 十五年(公元1520年),行于 福建。其法為將全縣代役歲費,分為正、雜兩綱(部分),照丁四糧六比例分派銀兩,全部繳于官府。后為“一條鞭”法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