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制,兌領南方八省漕米時,給付各倉經紀或倉役的錢。
⒈ 清 制,兌領南方八省漕米時,給付各倉經紀或倉役的錢。
引《清會典事例·戶部·倉庾》:“嘉慶 五年奏準, 通州 石壩,額設經紀一百名,接運八省漕糧,交米一石,例給箇兒錢二十二文。”《清會典事例·戶部·倉庾》:“嘉慶 二十四年諭, 大通橋 車戶承運漕糧,所領腳價,向應扣出津貼各倉箇兒錢,以為橋壩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