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準予休假。
引《隋書·禮儀志四》:“后齊 制,立新學……學生每十日給假,皆以丙日放之。”《警世通言·鈍秀才一朝交泰》:“﹝ 馬德稱 ﹞上表給假還鄉,焚黃謁墓,圣旨準了。”《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七:“﹝ 聞俊卿 ﹞問著了 杜子中 一家,原來那 魏撰之 已在部給假回去了。”
⒈ 準許放假。
引《隋書·卷九·禮儀志四》:「學生每十日給假,皆以丙日放之。」《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一》:「更兼存心梗直,在京師太學讀書,給假回家,侍奉母親之病。」